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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非银机构迎监管新政差异化规定强化金融监管效能

时间:2024-10-08 14:58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8727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在上述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结合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五类非银机构实际情况,对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现行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记者了解到,由于非银机构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风险外溢性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尽管已出台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制度中均规定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未明确执行标准。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实施精细化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风险为本、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了《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四是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五是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六是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

对于金融监管总局对上述规定作出适当调整原因,该负责人表示,与商业银行股权相对分散不同,非银机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权较为集中,很多非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股东数量不到5名,实践中很难做到由不同股东分别提名董事、监事。非银机构也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特定领域或聚焦服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非银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简单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为确保不因差异化适用而放松监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也明确提出,非银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未作出差异化安排的其他监管法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范一股独大、大股东不当干预等风险。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推出的《通知》,强化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得监管更加符合非银机构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通知》降低了非银机构的治理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有助于非银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大股东的不当干预,保障了非银机构的稳健运营。《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非银机构监管制度体系,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出台进一步明确非银机构适用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有利于提升精细化、差异化监管水平,也有助于非银机构提高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各具特色的金融功能,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上述负责人最后向记者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监管引领,及时评估监管要求调整适用情况,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理解不当、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同时,根据非银机构自身性质、功能定位、股权结构、业务经营模式等特点,持续完善非银机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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