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通信公司不能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连不上网”
对于格式条款,“甲方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的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的理论最大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标称值。甲方意识到并认可这一点。”中消协律师团律师点评: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消费者更了解业务情况,对数据服务有明确的标准。只要数据速率不是“0”,就不属于无数据传输。但普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普遍认为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使用要求,就不能使用,俗称“连上网都不行”。通信公司应该告诉消费者最低要求的速率是多少,而不是在消费者觉得用不上的时候,用“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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