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予以税收优惠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资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将企业投资基础研究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企业向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自然科学基金捐助的基础研究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可按100%税前扣除。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取得的基础研究经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立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等范围。对经营范围有争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当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类型应当记载为“高等学校”。
3.被认定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
3.第一条所称政府自然科学基金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4.第一条所说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分析事物的特征、结构和相互关系,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规律的活动。根据以下内容:
基础研究不预设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获取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以针对已知的或前沿的科学问题,也可以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一些广阔的领域,目标是将来广泛应用。
基础研究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由的、探索性的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主动寻求应用于实际问题或将成果转让给负责应用的部门。二、目标导向(方向性)基础研究,旨在获取一定的知识,希望为探索和解决目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主要以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的形式出现。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失败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在试错或证伪上。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国外进行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五、企业资助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基础研究经费。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政府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企业投资协议、投资合同、相关票据等。,投资协议、投资合同、投资票据应包含投资方、接收方、投资目的、投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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